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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投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子企业,在境内外以货币、实物、股权、有价证券和无形资产等实施的投资行为。本办法所称董事会是指省属企业一级公司董事会。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省属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省属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确定并经省国资委确认公布的省属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 省国资委围绕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结合职能转变,以优化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营、提高投资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省属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过程监管。

第四条 省国资委指导省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省属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实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分类监管,监督检查省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指导督促省属企业对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省属企业投资应当服务国家和全省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坚持聚焦主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 省属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开展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认真履行投资信息报送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省属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属各层级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推进内部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化、科学化、流程化,对投资项目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督查,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强化责任追究。

省属企业应当加强投资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投资人才队伍的培养、选拔、使用、考核和激励机制,提升投资人才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素养,为提高投资管理水平提供人才保障。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七条 省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三)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四)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五)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关键节点控制制度;

(六)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七)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八)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九)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十)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应纳入投资管理制度体系的内容。

其中,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应当包括: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分析、评估及论证;尽职调查等。

涉足境外投资项目的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境外投资管理制度。

涉及互联网金融、金融及衍生品、私募股权、房地产等高风险投资项目的省属企业,应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专门的风险管控制度。

省属企业应加强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对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制定的、以其他方式或载体记录的材料以及董事会表决的声像资料要及时收集、立卷整理并存档。投资项目档案原则上一式三份,由项目单位、企业档案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分别保存备查。

企业投资管理的各项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国资委。

第八条 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省国资委建立省属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省属企业建立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执行和调整以及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的动态监控、分析和管理,并与省属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互通。省属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向省国资委报送纸质文件和材料时,应当通过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一并报送电子版信息。

第九条 省国资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并发布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特别监管类、限制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省属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省属企业应在实施前报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列入负面清单限制类的投资项目,省属企业应在实施前报省国资委备案。对特别监管类和限制类的投资项目,董事会应当从严把关,必要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省属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省属企业应当在省国资委发布的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并报省国资委。

第十条 省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规审核、财务监督、考核分配、资本运营、企业改革、外派监事会监督、领导人员管理、纪检监察、巡视审计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企业投资行为全面监管,及时防范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应当按照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年度全面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省属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上传至省属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及本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

年度投资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投资的主要方向和目的;投资规模、投资预期收益分析、资金来源与构成、资产负债率水平及计划投资对负债率影响分析;投资结构分析;重大投资项目情况;企业有关决策文件以及其他补充材料等。

年度投资计划中的所有重点项目在实施前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企业科学论证决策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应当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确需开展的非主业投资,应有利于企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发展。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投资视同主业投资。

第十三条 省属企业应当按照省国资委确认的主业、非主业投资比例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方向,围绕落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审慎开展尽职调查(须包含对所投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尽职调查)。

第十四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完善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向下授权投资决策到企业的哪一层级,监管就必须及时跟进到哪一层级。企业重大投资项目须经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特别重大项目须报股东大会批准,其他项目视重要程度须经一级公司审核或备案。省属企业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须在投资决策前出具书面意见,所有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十五条 列入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或限制类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省国资委报送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

省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或备案程序,对有异议的项目,一般在收到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属企业反馈书面意见,逾期不反馈,视为同意。省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论证时间不计入反馈时间。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须明确责任部门,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根据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当出现影响投资目标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省属企业应当于每月10号前将上月投资完成情况通过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省国资委。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内容。

第十八条 省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执行和调整情况及实施中的重大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企业提示,企业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省国资委。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十九条 省属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31日前报送省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五)上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及本年度投资后评价安排计划;

(六)其他须报告的内容。

第二十条 省属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总结投资经验,完善投资决策管理制度,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升投资管理水平。原则上省属企业应结合实际逐步扩大后评价的重大项目数量比例,选取的后评价项目应重点包括实施情况较好和较差的投资项目,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中特别监管和限制类项目,国家、省和企业的重点项目,投资调整变化较大的投资项目,投资实现的目标与预期差距较大的投资项目等。省国资委针对巡视审计、监事会监督检查等发现的问题项目,主导或责成相关省属企业及时开展后评价,并将后评价结论意见作为问题项目整改和追责的重要依据。

省属企业应结合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风险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风险识别、防范、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出现的各类风险,做好项目退出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二十三条 省属企业应当将境外投资风险管理作为投资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建立境外项目投资决策前的风险评估制度,对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经济、法律、政策、市场、社会、文化、宗教、习俗等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制定风险防范预案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必要的项目退出安排。

省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应当注重加强与国有投资基金、当地投资者、国际投资机构合作,并充分利用各类政策性、商业性保险工具,降低境外投资风险。

省属企业原则上应当保持对境外企业的控制权,参股企业不得放弃决策的否决权。除从事进出口业务,或因特殊需要设立的平台公司外,三级及以下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境外项目进行投资。

第二十四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投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

(一)项目内容发生实质性改变、投资额重大调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

(二)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

(三)重大资产损失,严重的质量、安全生产及环境事故等;

(四)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出现严重损害出资人利益的情况;

(五)严重的违法违纪案件或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六)银行账户、款项被冻结或省外、境外存款所在的金融机构破产;

(七)境外投资项目所在国(地区)发生战争、动乱以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

(八)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件等。

省属企业应在向省国资委报告投资重大事项的同时,做好应急处置及下一步风险防范预案工作。省国资委根据省属企业的报告及处理情况,向省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省国资委指导督促省属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结合财务监督、监事会监督、领导人员管理、纪检监察、巡视审计成果的运用,必要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对省属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并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给省属企业。相关省属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抗风险能力。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省属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安徽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皖国资评价〔2016145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企业,省国资委将按有关规定视情追究责任或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省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省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属企业对省外投资管理暂行意见(试行)》(皖资发〔20036号)、《安徽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皖国资规划〔2005101号)、《安徽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皖国资规划〔2006196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国资规划〔2009185号)、《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省属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国资规划〔2016143号)等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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