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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拟修订盐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1/17 17:05:39    |     文章来源: 法制日报     |     阅读次数:
记者今天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目前正在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意见稿》规定,严禁将工业副产盐作为食盐销售,零售网点应办理食盐零售备案,建立食盐应急储备管理。

  据介绍,现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盐业管理办法》自2003年起实施。《办法》颁布施行近十年来,对维护我区盐业市场稳定,保证合格碘盐供应,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变化,盐业违法行为明显增多,且违法行日益隐蔽、日渐规模化、趋于团体化和暴力化,工业盐源头管理难度也在加大。同时,在盐业管理工作中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食盐安全管理日益复杂化。为了保障民生,广西决定对《办法》进行修订。

  工业副产盐(农药废渣盐)是指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附产的盐产品,属工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该盐产品禁止作为食盐。由于这类盐产品生成条件多样,成分复杂,一般多含有毒、有害物质,一旦流入食用盐市场,危害性极大。为此,《意见稿》中明确工业副产盐严禁作为食盐销售。工业副产盐生产单位要建立台账,详细记录工业副产盐生产数量、销售去向及用途等情况,定期向监管部门上报。监管部门要建立工业副产盐生产销售信息平台,对工业副产盐的生产销售各环节进行有效监控。

  《意见稿》规定,食盐零售经营者应当到当地食盐主管机构办理食盐零售备案。各级盐业公司应当加强食盐零售终端网络建设,合理设置食盐配送网点,保障市场供应,防止食盐脱销。《意见稿》还规定,建立食盐应急储备管理,由自治区盐业主管机构下达年度食盐储备计划,由各级盐业主管机构履行食盐应急储备管理职责,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将建立自治区本级食盐储备制度上升为法律制度,有利于防范食盐安全风险,保障食盐市场的平稳有序。